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27期 107.03.01發行

  1. 為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退稅(政府補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扣繳憑單、保險理賠、違約賠償收入及截止至12月31日止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07年3月15日前提供,以利結算作業。
  2. 營利事業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相關扣繳率應視交易相對之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或交易對象是否申請適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相關規定。其均有不同之扣繳率規定,請留意!
  3. 兼營投資業務且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無論投資國內或國外,其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計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貴企業若有相關投資取得之股利,敬請務必提供相關文件,以利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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