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2期 108.01.01發行

  1.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度起公司組織之企業,其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符合下列之一者,
    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証。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董事),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每人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⑴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⑵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⑶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100人以上。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第53欄)扣除已繳納之當年度(罰鍰行為所屬年度)罰鍰(各稅法之罰鍰),其餘額應併入資本主(合夥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前開罰鍰未及於當年度減除者,可於繳納時申請更正其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並退還溢繳之稅額。
  3. 個人出售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可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房屋交易所得合併其他綜合所得申報課稅),例外:如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選新制(房地交易所得400萬以下免稅,其餘稅率為10%)。個人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上開房地,適用房地課稅新舊制之規定,與上開完全相同。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則適用房地課稅之舊制規定,且無上開自住房地優惠規定之適用。自105年1月1日起,除上開贈與案件外,個人受贈取得之房地再出售,均需適用新制,且應以受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基礎,計算取得成本,恐增加該房地出售之所得,負擔超額之稅負,提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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