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38期 109.01.01發行

  1. 個人外幣之買賣為財產交易之範疇,有關之交易損益,依法應併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申報。如為匯兌利益,應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如為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2. 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其變更時之保單價值,係贈與稅課稅範圍,應合併變更年度其他贈與計算,當年度贈與總額若超過免稅額(108年度為220萬元),應依法申報(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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