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1期 109.07.01發行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防疫期間政府推出多項紓困及補貼方案,或可適用於 貴企業,建議 貴企業加以了解。如有需要協助,請隨時電恰本所專責人員。
  2.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依規定其所得之認定,有核實及推計二種方式。其中推計方式,依規定則有定率扣繳納稅及申經核准利潤率、境內貢獻度計算之較一般扣繳率為低之扣繳納稅。前開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我國境內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之外國營事業名單,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逕恰該營利事業提供核准文件。 貴企業若有支付前開應扣繳之電子勞務,請多加利用,以正確扣繳稅款、減輕負擔,依法完成扣繳義務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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