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49期 110.11.01發行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助。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2. 營業人承租未限制一定層級以上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的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而支付之水電及瓦斯費等,因具有個別報償性,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其進項稅額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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