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79期 115.11.01發行
-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税範圍之房地,如符合自住房地免税要件,可享有課税所得額新臺幣(下
同)400萬元免税額。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非為1/1(全)者,其自住房地免税額應各自按出售權利
範圍計算之,而非各自享有400萬免稅額;可列報之必要費用亦同。
- 民法第1223條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於2027年2月17日正式實施。修法後兄弟姊妹雖無特留分,但「應繼分」維持不變。無子女且父母均過世之被繼承人若生前未立遺囑妥善規劃遺產時,兄弟姊妹仍可參與遺產分配。其應繼分如下:
| 繼承順位
(民法§1138) |
A.應繼分(民法§1144) | B.特留分(A.之占比)(民法§1223) | ||
| 配偶 | 順位繼承人 | 配偶 | 順位繼承人 | |
|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 1/2 | 1/2 | |
| 2 父母 | 1/2 | 餘均分 | 1/2 | 1/2 |
| 3 兄弟姊妹 | 1/2 | 餘均分 | 1/2 | 原1/3 |
| 4 祖父母 | 2/3 | 餘均分 | 1/2 | 1/3 |
| 皆無 | 全部 | – | 1/2 | – |
- 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即應收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1).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已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2). 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息(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3). 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非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繼承人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依據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
構,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
產機構等私立醫療(事)機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得自前一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個人因接受醫療行為支付而取得該等機構之費用收據,始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療及生育列舉扣除額;該費用若為扣繳義務人所支付時,並應依法完成扣繳申報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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