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76期 98.09.01發行

  1. 消費券之交易將於9月底截止,且應於10月底前向金融機關兌現。 貴公司銷售貨物時,敬請確實依法開立發票列報銷售額。
  2. 公司與個人分別為法律上不同之主體。企業所發生之各項交易與資金流程應互為勾稽,為法所明訂。政府財政吃緊之際,為免延伸稅務問題,公司與個人之資金敬請明確予以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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