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95期 101.11.01發行
- 公司停業期間經稽徵機關核定或依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期協議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依法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前開變動明細表,否則將被處以新台幣7,500元罰鍰,故請 貴公司如有上開之繳納時,仍應隨即轉交該繳款書於本所。
- 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 貴公司101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敬請於101年12月25日前通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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