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08期 104.01.01發行

  1. 為於104年1月31日前,依法完成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各類 所得支出憑證(薪資表、租金支出收據、律師等執行業務支出,及捐贈收據)、繳款書等相關文件,最遲請於元月10日前,併營業稅申報憑證提供本所。
  2. 為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關稅之退稅(政府補 助款)專戶存摺影本、利息收入扣繳憑單、各項應收、應付帳款及應收、應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 銀行存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04年2月底前提供。
  3. 貴公司若有轉投資獲配股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 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溢付稅款。請提供股利通知書或列記明細表,以免受罰。
  4. 扣費義務人或投保單位,依規定應扣取、繳納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請 貴企業自行檢視並繳納, 以免受罰,並於104年1月31日前辦理補充保費明細申報。
  5.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及折讓,應當期申報。未免受罰, 貴企業若發生進貨退出及折讓,請於當期申報前提供該證明單,以利列入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當期進項稅款,如有逾期未提供者,請於發現時,即刻提供本所辦理補報繳,或可有自動補報繳免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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