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13期 104.11.01發行

  1. 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貨憑證,否則,將遭受該憑證金額5%之罰鍰。惟若屬104年12月31日輔導期間內之案件,免予受罰。
  2.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內,屬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自當年度虧損金額中減除,再以減除後之虧損淨額,作為以後10年盈虧互抵之數額。
  3.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勘支付次ㄧ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時,應於次年三月底前,ㄧ次提足其差額,否則,將遭處新台幣90,000元至450,000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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