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8期 97.05.01發行

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發布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薪資所得不再區分給付方式為按月給付、非固定性薪資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依6%扣繳,以改善現行薪資依各種給付方式而適用不同扣繳規定,致衍生規劃及徵納雙方爭議之情形。
  2. 為使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各類非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率趨於一致,以簡化扣繳作業,將上開所得人之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由15%調降為10%。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財產交易所得及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7期 97.03.01發行

1. 97年1月1日起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人士,依契約規定支 付之租金,租賃物修繕費、水電瓦斯費等費用,並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入帳。

2. 申報96年個人綜所稅,大陸來源所得人民幣與新台幣折算率為1:4.3173。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否則應被處以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

4. 承租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致公司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出租人可提示具體事証代補填報各類所得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据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亦同) 。

5.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價值,於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逾前開30日申報者,應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6期 97.01.01發行

  1. 企業終止與員工的契約;除支付資遣費 (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外,因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將被處罰鍰,提請注意。
  2. 申請勞保給付,勞保局審核之文件包括申報薪資之扣繳憑單。因此貴公司之員工勞健保投保金額應連結薪資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