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69期 97.07.01發行
- 員工主動請辭,應要求該員工書寫離職書,以杜絕日後員工後悔,反告僱主資遣,而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 對大陸賑災應經行政院陸委會許可,並捐給合法立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且取得收據作為憑證,營利事業以不超過所得額10%,個人以不超過所得20%為限;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同銷售,故以自售貨物賑災仍須開立發票。
財政部於97年3月5日發布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9條、第11條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97年1月1日起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人士,依契約規定支 付之租金,租賃物修繕費、水電瓦斯費等費用,並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入帳。
2. 申報96年個人綜所稅,大陸來源所得人民幣與新台幣折算率為1:4.3173。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否則應被處以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
4. 承租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致公司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出租人可提示具體事証代補填報各類所得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据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亦同) 。
5.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價值,於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逾前開30日申報者,應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