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2期 106.05.01發行

1、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繳,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88/7/29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2、105年起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為財産交易所得(若未能提供足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缴納綜合所得稅。

3、個人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應據實按係屬債權申報贈與稅。案例:1、甲君84年間將不動産設定擔保乙君之債權金額最高1000萬元,截至101年間甲君尚未償還乙君本金700萬元。2、乙君、丙君於91年離婚,101年乙君將上開抵押權讓與丙君。3、乙君、丙君離婚協議書無乙君應付上開抵押權於丙君之約定,且乙君無法證明非屬無償移轉。

4、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曰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處罰。

5、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個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有比例計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申報缴納贈與稅。

6、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自該地主取得土地以為補償,應以該土地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變動所得,得以其半數為其他所得,併計當年度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1期 106.03.01發行

  1.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同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之規定,不包括「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
  2. 個人若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該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並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被繼承人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0期 106.01.01發行

  1. 繼承除權息日之後的股權,該股權所含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依法應列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2. 公司辦理股東股權(出資額)轉讓、繼承、受贈之過戶時,應檢視證交稅繳款書或遺產、贈與稅繳清證明、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證明,以免受罰。
  3. 屬商業之企業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未依法加入所屬地區之公會為會員,經通知3個月內未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4. 屬工業之企業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為會員,未依法加入者,經通知1年內仍未加入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9期 105.11.01發行

  1. 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抬頭,應與實際用戶相符,否則自106年1月1日起,依法不得提出扣抵, 貴企業若有上開情事,籲請盡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以維進項稅額可扣抵之權益。
  2. 買受人持信用卡消費時,企業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除外),於發票備註欄加註該信用卡號末4碼。前開加註已是檢舉人檢舉項目,近期多有企業因而受罰。故,再次提請配合,以免受罰。
  3. 貨物進口完納稅捐後,未經使用,原貨復運出口,其所繳納之營業稅可於該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向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營業稅,並應將該退稅證明文件作扣減進項稅額之營業稅申報。 貴企業若有上開情事,敬請將該退稅證明文件,併同當期營業稅資料,提供本所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漏未申報而受罰。
  4. 出售贈與或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以受贈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
  5. 房地合一稅制業已實施,子女購買房地由父母協助買賣契約訂定事宜時,請勿以父母自身為該契約之買方。否則,該房地恐遭稽徵機關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且子女出售該房地時更以前開贈與價值為其取得之成本(贈與價值是該房地之現值而非購買當時之取得成本,通常現值低於購買成本甚多),致產生巨額交易利得,尤其非自住短期買賣案件(持有期間1年內及1年至2年內,稅率分別為45%及35%),可能因此必須繳交巨額所得稅,提請注意!
  6. 政府為籌措長期照護財源,財政部刻正研擬遺產贈與稅相關法條之修正草案,將分不同級距課稅,稅率可能分別為: 1、遺產淨額未達5000萬元稅率10%,遺產淨額5000萬元至未達1億元15%,1億以上20%。 2、贈與淨額未達2500萬元10%,2500萬元至未達5000萬元15%,超過5000萬元20%。以上,提醒企業主及早因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8期 105.09.01發行

  1. 本國營利事業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但應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代理申報外國營利事業之申報書之營利事業名稱,應繕寫該外國營利事業名稱,加註本國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並以營業代理人之本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之;該外國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書與營業代理人之本國營利事業應分開填報結算申報書。
  2.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承租人負擔租賃後增加之稅賦」等為內政部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訂於106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之不得記載事項。以出租為業之房屋出租人違反時,最高可罰30萬元。
  3. 遺失股票應經過法定除權程序,其表彰股權之效力在法律上才能消除。為避免訟爭,股東股票遺失應依法完成上開程序後,被投資公司再為發行股票。
  4. 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5,000元由子女扶養者。若夫或妻一方有所得自行申報,而採用標準扣除額,則應適用單身者90,000元。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7期 105.07.01發行

  1. 105年5月1日起,「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增列投保薪資等級第20級45,800元,若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及健保投保金額達前開金額者,勞保局將主動調整勞保投保金額為45,800元。
  2. 納稅義務人如採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填報錯誤時,應改以人工方式重新填寫正確的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網路補報(更正)案件」字樣及原網路上傳申報之檔案編號,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
  3. 國稅局已於105年4月1日起針對下列網路交易進行選案查核 (1)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網站進行貨物轉銷售及透過電子支付機 構收付款支交易。 (2)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理,擅自營業者。 (3)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額覈實課徵營業稅;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 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台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 營業所有無辦理營業登記,取具憑證及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5)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是否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4. 非屬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支付國外勞務(facebook廣告等),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5. 個人有限公司出資額及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非證?交易而系屬財產交易之範疇,其交易所得(損失)應依法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為損失可列為當年度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之扣除額(不足扣除部分可保留三年)。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6期 105.05.01發行

  1. 公司新設立或增資由股東出資之款項,係屬公司之股本(資本),不得由股東收回或支用於股東名下,否則,有公司法第9條刑責處罰之違反。
  2.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辦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應開立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係由總機構開立統一發票者,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違反,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罰鍰。
  3. 企業若逾法定申報期限,始辦理補報,或更正扣免繳憑單者,因所得人無法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正確所得資料,故不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仍應將扣繳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免所得人申報錯誤所得資料。
  4. 財政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針對:1、適用自用房地租稅優惠 2、重購退稅 3、虧損,等三類案件展開逐案查核,倘有短漏報行為,除補稅外並處0.5倍罰鍰。
  5. 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104年度個人出售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5期 105.03.01發行

  1. 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即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2. 財政部已經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小額給付所得的免扣繳所得稅範圍擴及營利事業,從今年(105年)開始,企業收取利息,租金或權利金等,每筆所得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即可比照個人不再由給付單位扣繳稅款。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配合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