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56期 112.01.01發行

  1.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得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

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成本,據以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惟如受贈當時無婚姻關係,則無前揭規定之  適用。

  1. 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之選擇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之3/4。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 其他足資證明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如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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