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58期 112.05.01發行

  1. 營業人承包工程,若發生違約而須支付罰款時,罰款歸罰款、工程款歸工程款(罰款與工程款不得相抵),工程款仍應依原訂時限如數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前開因違約而支付之罰款,則應以所得類別其他所得開立免扣繳憑單予發包工程之營業人。
  2. 專營免稅、兼營免稅之營業人(取得國內外投資收益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計算繳納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
  3. 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台央外捌字1110025075號函公布修正「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代碼或影響個人及企業之租稅負擔,提請於匯出、入款項時多加注意!
  4.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之課稅所得,係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扣減實際成本、費用後之實際所得課稅。屬出售舊制105年度以前之房地,若僅查得實際成交總價,而無法記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如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一)臺北市新臺幣總價7,000萬以上、(二)新北市新臺幣總價6,000萬以上、(三)其它地區新臺幣總價4,000萬以上,以總價按房地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房屋收入17%計算交易所得。除前述規定情形外,以房屋評定現值,按各地區佈頒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5.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自110年度起課徵最低稅負,交易產生損失,且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或扣不足,可在損失發生次年起三年內,同類別所得繼續扣除。
  6. 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金,以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皆屬免稅所得。至,其它的補償收入,皆須納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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