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2期 113.01.01發行

  1.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除得列報符合要件之該房地貸款利息外,尚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地價稅及房屋稅)費用。
  2. 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經稽徵機關通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
  3.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依銷售額處1%罰鍰,最低1,500元最高15,000元,並得按次處罰。但涉有短漏報或短漏開銷售額者,⑴同時涉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者,依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⑵同時涉有短開、漏開銷售額,於申報期限前查獲者,因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第52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後者處罰,且一年被查獲三次者,尚應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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