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3期 113.03.01發行
- 個人取得海外投資之股利、利息收入、財產交易等所得,均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國內金融機構主動提供通知單或對帳單);其同一年度同類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虧損可以互抵,但虧損餘額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作為同類所得之減項。
- 贊助廠商尾牙活動之支出,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7項規定之贈與,其金額超過1,000元者,應申報取得贊助者之其他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企業舉辦各項競技活動或尾牙抽獎活動之支出,贈與品項不論現金或實物禮品,全年給付超過1,000元者,均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列單申報,其給付金額應按扣繳率10%計算應扣繳稅額,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者,應依法扣取稅額,並應於次月10日前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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