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64期 113.05.01發行

  1.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業稅是消費稅性質,交易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所收取之代價,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買方遲延付款而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賣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則應依法完成扣、繳、報、發等扣繳義務。
  2. 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訂有選案查核計畫,並運用系統相互勾稽進出口貨物是否異常,並選案查核。其查核包含營業人出口貨物是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出售進口貨物是否依法開立發票等。
  3. 土地交換取得應視為買賣取得,應以買賣為所有權異動登記原因。若以贈與為所有權異動登記原因,再出售時,恐將以受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取得成本,而徒增租稅負擔,提請注意!
  4.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進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前開移轉包括出售、贈與、法拍、夫妻贈與等,前開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未設戶籍等。
  5. 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起下修至18歲,今年5月申報去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親屬時,要特別留意子女年齡是否已成年,以免不符列報免稅額條件,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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