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0期 112.09.01發行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或新增條文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解除買賣契契約資訊不實,處罰鍰3 -15萬元。
-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不得刊登廣告。違反者處罰鍰50 -300萬元。
- 自112年2月10日起符合3種炒作行為之一者(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處罰鍰100 -5000萬元,若涉及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可針對受僱人及公司進行連帶
處罰。 - 私法人除特定情形外,購買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事前申經許可,且購買後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作預告登記。
- 建立檢舉制度,獎金為實收罰鍰金額30 %,最高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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