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1期 112.11.01發行

  • 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請檢查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金額被逕調整為$72800,若負責人之勞動所得未達前述金額,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調降,以免健保之投保金額亦被比照調增。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其扣繳率分別為10%及20%,其申報期限分別為次年1月1日至31日止及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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