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2期 113.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2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2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貴企業112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3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4.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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