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60期 112.09.01發行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或新增條文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1.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解除買賣契契約資訊不實,處罰鍰3 -15萬元。
  2.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不得刊登廣告。違反者處罰鍰50 -300萬元。
  3. 自112年2月10日起符合3種炒作行為之一者(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處罰鍰100 -5000萬元,若涉及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亦可針對受僱人及公司進行連帶
    處罰。
  4. 私法人除特定情形外,購買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事前申經許可,且購買後5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作預告登記。
  5. 建立檢舉制度,獎金為實收罰鍰金額30 %,最高1000萬元。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9期 112.07.01發行

1、 依貨物稅條例汰換舊車,申請減徵汽、機車貨物稅者,個人領取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性質之其他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營利事業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貴企業倘有上項收入者,請提供帳戶影本或其他資料,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8期 112.05.01發行

1、 貴企業是否有⑴取得政府各類補助款(如:紓困補助、利息補貼等)、⑵取得車輛汰舊換新之貨物稅退稅款收入、⑶取得購買節能電器之貨物稅退稅款收入、⑷取得保險理賠收入、⑸領回舊制退休金餘款、⑹購買或出售不動產、動產、專利權等收入、⑺各家銀行利息收入、⑻有國內轉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基金等)、⑼有國外轉投資收益(買賣股票、基金等)、⑽從事國際間三角貿易業務、‎‎‎⑾海關退稅收入、⑿取得往來廠商之賠償收入,以上等等,為企業較易漏報之營業外收入,另⒀至⒂亦為可能之重點。為避免事務所提醒不夠明確,致常有客戶於事後被國稅局追稅情況不斷發生,請 貴企業每年一次,確實依據本所提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表逐項檢視勾選,以正確辦理 貴企業每年之結算申報,謝謝配合!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7期 112.03.01發行

  1. 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政府各項補助款(因疫情受領之各項補貼款請再提供其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扣繳憑單、關稅退稅專戶影本,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12年3月5日前提供。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受賠償之違約金等收入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6期 112.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2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適逢年假期間,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1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國內外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係第一次獲配股利亦同)。 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1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業務,為因應新制『稅籍登記規則』,本所另製作—通知函,詳細內容如所附,請如示填妥、勾選,併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交本所。
  4.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 貴企業111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2年2月15日前通知本所。
  5. 未免漏報受罰, 貴企業銀行貸款若先行支付利息後再取得利息補貼時,請務必提供本所相關核准通知及收受該款項之存摺影本。
  6.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企業支付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六項費用,若達扣取補充保費標準時,應於支付時依法扣取並繳納補充保費,並應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上開保費明細申報。上開補充保費是否如數扣取並繳納,請 貴企業自行檢視,並依限辦理明細申報。若需要本所協助代為辦理者,請洽本所專責人員。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1期 111.03.01發行

為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貴企業有關轉投資之股利憑單、利息收入(廠商贊助金)、政府各項補助款(因疫情受領之各項補貼款,請再提供其核准函及入款存摺影本)扣繳憑單、關稅退稅專戶影本,及截止至12月31日之各項應收(付)帳款及應收(付)票據明細、存貨明細表、銀行存款、銀行借款餘額等資料,最遲請於111年3月5日前提供。並請再次檢視是否尚有遺漏證券交易、保險理賠、受賠償之違約金等收入文件。若有,請及時提供憑以入帳,以免受罰。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50期 111.01.01發行

  1. 本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於111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因同年1月29日至31日為年假期間, 貴企業相關支出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薪資表、租金支出、捐贈及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收據)請提早備妥,並請於同年1月10日前,併同110年11-12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本所。
  2. 轉投資獲配股利,依法應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 貴企業若有相關收入,請務必併同110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提供股利憑單或股利發放通知書,以憑計算不得扣抵比率,調整應補退稅金額,以免受罰。
  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為10年。 貴企業110年度若有虧損,且為留供未來10年內有盈餘時扣除,或前十年經會計師簽證留有尚未扣除之虧損,而本年度產生盈餘,為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應委由會計師辦理稅務簽證。有上開需求者,至遲請於111年3月15日前通知本所。

大蒂稅訊配合篇 第149期 110.11.01發行

  1. 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50%)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非上市櫃、興櫃)或出資額,該被投資之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50%)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自110年7月1日應依房地合一2.0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前開價值比之計算,分子為房屋、土地之時價,分母為帳面淨值及前開時價與帳面價值差額之合計數。
  2. 營利事業丶機關團體使用跨境電商提供之各項服務,並以員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之費用,除應取得、保存證明確係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使用之契約書、結帳單或商業發票(購買者應載明為企業而非只有個人之記載)外,若屬應扣繳之所得,則應於該員工向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請款之曰起10天內完成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等事宜。
  3. 營利事業有關生產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依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於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其係自境外購入者,應依租稅協定及扣繳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