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1期 102.11.01發行

  1. 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過戶登記時,應檢視證券交易稅或遺產贈與稅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文件,以免負擔賠繳(買賣)或受罰 (繼承或受贈)。
  2. 子女結婚登記日期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各自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100萬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辦理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身份資料與子女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申報時尚未辦妥結婚登記,列管俟登記以後補附)。
  3. 公司推廣貿易業務舉辦國際展覽或參加展覽等活動時,得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補助,詳情請參閱「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輔助辦法」。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00期 102.09.01發行

  1. 台北國稅局試辦簡訊申請所得財產資料快速又便利, 申辦專線: 0963495448, 簡訊內容: ”我要速速辦, 申請人電話號碼及姓名”, 即有專人聯絡。限攜帶身分證正本於8:30—18:00親自取件。
  2. 債權人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事前未申請拋棄利息或約定抵充順序, 法院拍賣後將優先分配抵償利息, 之後才償還本金. 前開優先獲分配之利息無論本金是否受償, 均應列報為獲分配年度之利息所得計算應納所得稅, 否則將遭補稅罰鍰。
  3.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 受益人領取之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應於30天內申報繳納贈與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9期 102.07.01發行

  1.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收到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課稅年度。
  2. 健保法第2條規定之扣費義務人係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3. 健保法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股利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中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並不包括合作社、獨資、合夥企業之盈餘。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7期 102.03.01發行

  1. 為免土地交易產生糾紛,購買工業用地前應先確認該土地土壤是否受有污染。出租房地供承租人作為工廠使用者,出租前應確定承租人從事生產產品之過程是否污染土壤,以確保權利。 (受污染土地由地政機關註記後將影響日後交易。)
  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每年3月份會依中央銀行通報上一年度個人結購外匯資料,通報各地區國稅局,列為當年度外匯資金查核選案對象。
  3. 非都市計劃之素地出售非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惟前開土地若與房屋合併出售則該土地及房屋均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4.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損益自102年起仍納為基本稅額條例之稅基,惟其中部分已修正,其重點如下:(1)扣除額由200萬元降為50萬元,(2)徵收率由10%提高為12%,(3)持有滿三年之股票其所得減半課稅。
  5. 土地、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必要損失費用(列舉或按部頒43%均可)。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6期 102.01.01發行

  1.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若於101年度以前有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而102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後,證券交易所得即自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排除,免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亦無6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但卻屬證券交易所得強制核實課稅範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個人為計算單位,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2. 公司自其他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例如:提供廠商尾牙贈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該營利事業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勾選「97受贈所得」。
  3.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並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實價為獎額扣繳稅款。
  4.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欲再享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者,應儘速配合使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
  5. 二代健保已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有疑問請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右方「健保政策區」點選二代健保,進入後即可看到二代健保專區的選項,或付費委由事務所統計整理、開單繳費、及年底明細申報。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5期 101.11.01發行

  1. 個人以所購置之不良債權抵繳承受抵押物所生增益(成本回收法),依法應列為債權抵繳抵押物當年度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並於次年5月底前與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2. 公司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登記原因為贈與),無償移轉於個人係屬公司之贈與行為,復因公司並非贈與稅之課稅主體,因此,前開贈與金額應納為該個人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40%)。提醒注意,以免遭補鉅額稅款及罰鍰。
  3. 102年1月1日開徵之證所稅,境內居住者可選擇核實制或設算制,惟應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所屬券商選定課稅方式;個人擁有2個以上券商,所選擇之課稅方式應ㄧ致且年度中不得變更,其可適用2年;若擬變更選擇方式,應在102年12月1日起1個月內向所屬券商變更之。
  4.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同步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5. 公司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應檢視包括證券交易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繳納、完稅或免稅證明,否則若該股東未依法繳納各該稅款時,公司應負賠繳稅款(未繳納證交稅不為報告者)或受15,000元之罰鍰,敬請注意!
  6. 國稅局開發進出口分析系統,將迅速正確掌據進出口貨物單價有無異常, 貴公司進出口貨物,敬請依實際價格完成進出口程序,以免受罰。
  7. 雇主應保留勞工名冊5年;勞工出勤應紀錄至分鐘,據以核計企業提繳勞退金,違者最高處罰10萬元。
  8. 個人以變更要保人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4期 101.09.01發行

  1.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其交易所得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者,應隨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2. 個人出售房屋實際交易價格,是否因101年8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制,而為稽徵機關充份掌握呢?敬請注意,並請確實依法申報所得稅,以免受罰。
  3. 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應依營業稅法36條之規定,於給付報酬次期15日內按不得扣抵比例繳納營業稅。但給付總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免予繳納。
  4. 營業稅法認定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其與公司法所定一公司僅一法人人格並不相同。營業人若向設有總分支機構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按實際交易之各該總分支機構取得統一發票,切勿混淆,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而遭補稅處罰。
  5. 颱風期間,營利事業若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現場及毀棄照片、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及原料災害報告表、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証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列報災害損失。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3期 101.07.01發行

  1.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價均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若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付營業稅,稽徵機關依法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2. 佣金、租賃、權利金收入之所得人為營利事業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免予扣繳;所得人為「個人」者,依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所得人為「小規模營業人」者,不論多寡都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3.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依規定應課贈與稅,但如能證明購買人支付之款項,確為該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則可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