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2期 101.05.01發行

  1.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成本。
  2. 營業稅逾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期限限二日,雖可免除營業稅法第49條滯報金之處罰,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該核課期間將由5年改變為7年。提醒切勿疏忽,否則將因圖增二天申報日付出多二年核課期間之代價。
  3. 個人所有房屋之牆面及頂樓屬房屋結構的ㄧ部分,故出租牆面供廣告使用或將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仍得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 積欠歷年全民健保保費,於同一年度繳清欠費,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全數列報為繳清年度,之列舉扣除額,以減少應納稅額。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1期 101.03.01發行

  1. 企業受理股東繼承或贈與之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贈稅法第42條規定應要求該股東檢附相關稅額繳清或免稅證明等,否則企業將受罰。
  2. 國稅局(101)年提供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2月15日至3月15日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嗣後則無需逐年申請。
  3. 台商於中國經商之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於所得年度併台灣其他各類所得計算繳交一般綜合所得稅,而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稅額。
  4. 關稅總局網頁設置外銷品沖退稅專區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貴公司可自行查閱運用,以確保退稅權利。
  5. 自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補不退稅案件,已於101年2月3日採公告方式核定,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對核定內容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公告日翌日起30日內(101年3月4日),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90期 101.01.01發行

  1. 除(1)綜合所得稅率百分之二十以上、(2)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六佰萬元者外,自101年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 廠商於國外(18個國家地區)從事參展等商務活動,基於互惠原則各國家地區提供我國廠商營業稅免徵、零稅率或申請退稅機制,需檢附營業人身分證明者,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惟該證明分兩類:(1)註記「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字樣、(2)供其他國家申請退稅用「無註記」字樣。申請時應確認前各該類別,以避免發生錯誤。
  3. 民眾接獲綜所稅退稅憑單後,應儘快前往金融機構兌現,逾期將遭拒絕受理,須向稽徵機辦理展期,籲請留意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4. 特別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情形,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不包括非供可居住之停車位,如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9期 100.11.01發行

  1. 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加盟店;若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則得以該加盟店為買受人並轉交該代收轉付之憑證予該加盟店,加盟主免再開立統一發票。
  2. 99年起海外所得納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稅基,個人海外匯出入款類別代碼之申報,事涉是否納為前開稅基,提請 貴企業主海外匯出入款應正確申報類別;本金之匯出入並應力求互有對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8期 100.09.01發行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自100年6月1日施行。產製達其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廠商登記;當月出廠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2. 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等應繳納之特銷稅,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填報申報書及繳納稅款。
  3. 獲贈的不動產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即出售,雖係源自申請適用ㄧ生ㄧ次優惠土增稅,惟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課稅範圍,提請注意。
  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雖明定,綜合所得稅計算中之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仍可依財政部74年8月9日台財稅第20217號函規定,於繳納稅額之日起5年內辦理更正。
  5. 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如產製廠商直接受有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售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小規模營業人如受有前開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者可向轄區稽徵機關申請減免當季查定稅額。
  6.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利用網路提供與紙本雜誌相同之資訊供讀者利用之電子雜誌,得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7. 個人委託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支付國外之手續費,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繳納營業稅,惟得由券商代繳之。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7期 100.07.01發行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依規定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另要求買受人支付5%營業稅再給予統一發票。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坊間稱奢侈稅)已於100年6月1日正式實施,所定特種貨物包括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土地(自用住宅、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合建、都更分得之房地及非自願性移轉者除外)、小客車(300萬以上)、遊艇(300萬以上)、飛機、直昇機及輕型載具(300萬以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50萬以上)、傢俱(每件50萬以上);特種勞務為入會權利(50萬以上);其課徵之稅率除持有期間ㄧ年內之房地為15%外,其餘均為10%。
  • 前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土地、房屋所稱持有期間,是指100年6月1日前或100年6月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特提請注意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6期 100.05.01發行

  1. 分居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依財政部98.9.14臺財稅第09804558680函規定:「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時應慎選納稅義務人,以免日後新增之稅捐,產生由誰繳納之爭議。個別申報未註明已分居,致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歸戶、補稅、處罰。
  2. 近期稽徵機關對於個人經常性買進、賣出房地產除課徵營業稅外,復有將該屬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轉換為應稅之營利所得,進而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趨勢。敬請注意!
  3. 稽徵機關近期針對房仲業,以調閱買賣合約及透過地政系統方式,核對開立發票情形。提醒 貴企業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4. 經營網路銷售、拍賣貨物,最近六個月平均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5.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機關團體依法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以匯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6. 積欠歷年全民健保保費,於同ㄧ年度ㄧ次繳清欠費,可在繳清年度,全數申報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減少應納所得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85期 100.03.01發行

  1. 營業稅法部份條文已修正,修正後明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違者最高可處以新台幣15,000元之罰鍰。
  2. 營利事業加入同業公會成為會員,依規定繳交之會費得免申報免扣繳憑單。惟,繳交之教育訓練課程之費用則應依法申報免扣繳憑單。
  3. 買賣預售屋係屬權利之交易,所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4. 財政部自99年(申報年度100年)起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試算服務,所屬國稅局將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退稅案件之不繳不退確認書,若經納稅義務人核對確定各該事項無誤,於申報期限前完稅或回覆確認,即屬依法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