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5期 106.11.01發行

  1. 營利事業未收回之債權或無法收回之貨款,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應屬該營利事業對對方之捐贈,於營利事業本身係屬捐贈費用,而非呆帳損失,於受免除清償義務之一方無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則應列報免除當年度之其他所得或其他收入。
  2. 財政部74年2月22日台財稅第12122號函釋,關於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規定,仍適用於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
  3. 依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相關規定請領之生育給付,係屬保險給付,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依各級政府訂定辦法領取之生育補助費,屬政府之贈與,依同條項第17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惟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而領取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應列報為薪資所得,若係自職工福利委員會領取者,則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4. 委託會計師簽證或申請適用藍色申報案件之營利事業,依法令申請經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款,且各該分期或延期繳納之稅款均如期繳納者,視為已如期繳清稅款,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按普通申報案件規定辦理。
  5. 繼承人間協議不以應繼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於繼承人間不生贈與稅問題。但繼承人中有人以本身財產先行墊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未在遺產分配協議書中要求應先償還先行墊付之債務金額,即屬未對其他繼承人表達求償,等同自動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共同債務之義務。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稽徵機關將視為該先行墊付者對其他繼承人之贈與,並對該先行墊付者課徴贈與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4期 106.09.01發行

  1. 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外,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各國政府攜手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的時代已經來臨, 貴企業若有跨國之投資,應重新檢視投資架構、營運策略與交易模式並合理分配利潤。且我國CFC.PEM等法令已建制完成,提醒及早因應。
  3. 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確定判決應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罰鍰。
  4. 貴企業是否聘任經理人且於公司登記程序中,完成經理人登記,因而影響其自舊制退休金專戶之提領?提醒加以檢視,並提早因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3期 106.07.01發行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㮷徴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能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即禁止處分)。「有關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尚不包括金融機構在內。是以,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不宜依此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財政部840221台財稅字第841605136函)。
  2. 稽徵機關對於個人出售房地產之所得認定,係採原則為核實,例外為推計,且個人買進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比例極高,縱歷經數十年之持有,稽徵機關自金融機構取得原始買入價格十分容易。提醒個人買入房地產時,應妥善保存:(1)交易合約(私契、公契)。(2)契稅、土地增值稅稅單。(3)仲介、履約保證費用單據。(4)產權登記相關費用(代書費、規費、印花稅)單據。(5)其他費用單據(裝修費⋯)。(6)暨上開各項成本費之付款證明文件。(7)所有權狀。以上各項於賣出時亦同。
  3. 個人名下房地移轉課徵所得稅,所得法有新舊制不同規定。其相關規定提供參考詳如對照表(附件一)。
  4. 個人出售土地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提供參考如下: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2期 106.05.01發行

1、已扣未繳之稅款,應向扣繳義務人追繳,與納稅義務人無涉,該項扣繳稅款得申報扣抵或退還。88/7/29台財稅第881931011號函。

2、105年起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為財産交易所得(若未能提供足資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缴納綜合所得稅。

3、個人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應據實按係屬債權申報贈與稅。案例:1、甲君84年間將不動産設定擔保乙君之債權金額最高1000萬元,截至101年間甲君尚未償還乙君本金700萬元。2、乙君、丙君於91年離婚,101年乙君將上開抵押權讓與丙君。3、乙君、丙君離婚協議書無乙君應付上開抵押權於丙君之約定,且乙君無法證明非屬無償移轉。

4、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之曰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受處罰。

5、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個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有比例計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申報缴納贈與稅。

6、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自該地主取得土地以為補償,應以該土地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變動所得,得以其半數為其他所得,併計當年度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1期 106.03.01發行

  1.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同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之規定,不包括「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
  2. 個人若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該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並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被繼承人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申報繳納遺產稅。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20期 106.01.01發行

  1. 繼承除權息日之後的股權,該股權所含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依法應列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2. 公司辦理股東股權(出資額)轉讓、繼承、受贈之過戶時,應檢視證交稅繳款書或遺產、贈與稅繳清證明、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證明,以免受罰。
  3. 屬商業之企業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未依法加入所屬地區之公會為會員,經通知3個月內未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4. 屬工業之企業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為會員,未依法加入者,經通知1年內仍未加入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9期 105.11.01發行

  1. 公用事業之進項憑證抬頭,應與實際用戶相符,否則自106年1月1日起,依法不得提出扣抵, 貴企業若有上開情事,籲請盡速向公用事業變更買受人名稱,以維進項稅額可扣抵之權益。
  2. 買受人持信用卡消費時,企業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除外),於發票備註欄加註該信用卡號末4碼。前開加註已是檢舉人檢舉項目,近期多有企業因而受罰。故,再次提請配合,以免受罰。
  3. 貨物進口完納稅捐後,未經使用,原貨復運出口,其所繳納之營業稅可於該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向海關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營業稅,並應將該退稅證明文件作扣減進項稅額之營業稅申報。 貴企業若有上開情事,敬請將該退稅證明文件,併同當期營業稅資料,提供本所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漏未申報而受罰。
  4. 出售贈與或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以受贈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
  5. 房地合一稅制業已實施,子女購買房地由父母協助買賣契約訂定事宜時,請勿以父母自身為該契約之買方。否則,該房地恐遭稽徵機關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且子女出售該房地時更以前開贈與價值為其取得之成本(贈與價值是該房地之現值而非購買當時之取得成本,通常現值低於購買成本甚多),致產生巨額交易利得,尤其非自住短期買賣案件(持有期間1年內及1年至2年內,稅率分別為45%及35%),可能因此必須繳交巨額所得稅,提請注意!
  6. 政府為籌措長期照護財源,財政部刻正研擬遺產贈與稅相關法條之修正草案,將分不同級距課稅,稅率可能分別為: 1、遺產淨額未達5000萬元稅率10%,遺產淨額5000萬元至未達1億元15%,1億以上20%。 2、贈與淨額未達2500萬元10%,2500萬元至未達5000萬元15%,超過5000萬元20%。以上,提醒企業主及早因應!

大蒂稅訊提醒篇 第118期 105.09.01發行

  1. 本國營利事業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但應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代理申報外國營利事業之申報書之營利事業名稱,應繕寫該外國營利事業名稱,加註本國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並以營業代理人之本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之;該外國營利事業之結算申報書與營業代理人之本國營利事業應分開填報結算申報書。
  2.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承租人負擔租賃後增加之稅賦」等為內政部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訂於106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之不得記載事項。以出租為業之房屋出租人違反時,最高可罰30萬元。
  3. 遺失股票應經過法定除權程序,其表彰股權之效力在法律上才能消除。為避免訟爭,股東股票遺失應依法完成上開程序後,被投資公司再為發行股票。
  4. 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5,000元由子女扶養者。若夫或妻一方有所得自行申報,而採用標準扣除額,則應適用單身者90,000元。